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制度,对规划实施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监管,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本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本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