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九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建立粮食生产补偿机制,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保障粮食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农产品有效供给,完善生产、加工、流通体系。建立稳定生猪生产的调控机制,完善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体系,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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