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推进厕所建设改造、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