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仓库、旧厂房等资产,通过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电子商务等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