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体系,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统计监测和就业创业服务的措施,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指导、就业援助和劳动维权等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支持和引导农民参与“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相关工程,提升劳动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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