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统一、待遇平等。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县镇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在村级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加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会工作服务点建设,提供兜底民生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模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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