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帮扶机制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帮扶机制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机制。结对帮扶双方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协作发展机制,推动产业共建、资源共享、设施联通、市场融合、人才交流、科技支持和一体化市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