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具体措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