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