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1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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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 第二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需要推动制定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 人... 第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科技等政策,推进人... 第七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平台建设,推进建设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 第八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通过打造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构建多... 第九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大... 第十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人力资源服务业... 第十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就业服... 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各类人才... 第十三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 第十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 第十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建设人力资源...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合作交流与对外开放。 支持有关地方探...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计划,执行就业... 第十八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 第十九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内容,公开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将就业失业登记信...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同有关群团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为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为劳动者介绍...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商事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事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商事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 第三十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二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按照规定执行事前报告制度;变更招聘会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的,重...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收的人事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拒收符合存入规定的人...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个... 第四十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四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受委托,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信息共享、举报投诉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依法记...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商事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如实提交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 第五十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