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四)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或者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七)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八)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九)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以及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
(十)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服务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四)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或者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七)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八)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九)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以及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
(十)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服务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