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