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各类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基层一线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紧缺人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紧缺人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