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提供用工招聘、人才寻访、员工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