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数据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做好人力资源信息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数据信息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信息采集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