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将就业失业登记信息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监察等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