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