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四十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四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受委托,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材料,并核对信息内容。信息存在虚假或者包含歧视性内容等违法情形的,不得发布。
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送或者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的,应当予以制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相关信息存在虚假或者包含歧视性内容等违法情形,应当通知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清理或者删除,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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