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标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或者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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