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依法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指标体系,按照规定负责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定工作。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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