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商事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如实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