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规定,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其他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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