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不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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