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信息,并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