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管辖权限,编制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的线上与线下标准应当统一,并同步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