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事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跨地级以上市变更住所的,应当分别向原所在地和变更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