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商事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