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事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二)就业和创业指导;
(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四)人力资源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合法的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材料齐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二)就业和创业指导;
(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四)人力资源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合法的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材料齐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