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具体面积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规定;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具体面积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规定;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