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科技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