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