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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