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公 布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公 布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