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