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五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