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6-01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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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 第五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 第七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七条 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第八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 第九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 第十一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 第十二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十三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 第十四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义... 第十五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负责建设、管护和养护,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活... 第十七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七条 移植的树木必须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方可运输。 第十八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对破坏林木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九条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