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三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林权确定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