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四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更新,变更或者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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