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八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对破坏林木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