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八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对破坏林木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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