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