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者超限运输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赔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