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知会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
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