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等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行为。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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