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四十七条 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
(一)收费公路路面严重残损,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规定的等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的;
(二)不按照规定上报财务报表达六个月或者瞒报、虚报财务收支情况的;
(三)试运营期满仍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四)经营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收费公路经整改后符合收费要求,申请恢复收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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