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报上一级批准、备案和批复、通知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