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7-28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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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第三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 第四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 第五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地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 第八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 第九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九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 第十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 第十一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一条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后提出,同时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呈... 第十二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二条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四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 第十六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六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 第十七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八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 第十九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九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民代表大... 第二十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人民代表大...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