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