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九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九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规定的职务代理,直到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本条规定的职务代理,直到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