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七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地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其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有关职务。
(一)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其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有关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