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六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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